朱宜山 刘建华
笔者认为,研究公司对劳动者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首先应当明确劳动者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因为不同公司由于所有权安排不同,劳动者在公司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而这又决定了公司对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古典企业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中的主流理论都认为,只有股东(物质资本提供者)才是剩余利益索取者,雇员只享有固定的合同收入,他们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不是企业的所有者。 物质资本投入者一旦投产某领域,即应承担特性资产的沉没成本,相比于雇员能轻易跳槽来说,物质资本所有者要承担锁定的风险。因此企业的组成是资本雇佣劳动,所有者职能是物质资本投入者。这一分析虽然貌似合理,但却是禁不住推敲的。我们知道,传统企业多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物质资本在企业的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相比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劳动者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这是我们说物质资本所有者承担了企业的主要风险是符合实际的。但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密集型企业越来越占据企业领域的主导地位,人们认识到人类自身能力的发展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于是人力资本理论被提了出来。 人力资本从个体角度来说就是指存在于个体之中、后天获得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术、能力和健康等质量因素之和。 人力资本理论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提并论,证明了雇员作为人力资本提供者同样应是企业的所有者。另外从实证的角度看,雇员并不能在毫无风险和损失的情况下随意脱离企业。一般来说,雇员同样在其长期服务的企业中要比另一个新企业中有更高的生产效率,这其实是雇员要承担的沉没成本,尤其是企业的生产工艺越具独特性,雇员的独特性人力资本 的投资就越大,雇员一旦失业将会发现其很难再找到适合他工作的行业。因此在人力资本的专用化部分与非专用化部分相比比例较大时,让雇员掌握更多的控制权是合理的,同时雇员也有足够的动力去行使该项控制权。 而且,人力资本很难用于多元化投资。进行企业专用化人力资本投资的职业经理人并不能通过多元化投资来避免商业失败的风险。综上,企业的雇员是实实在在承担企业的风险的。
实际上,“资本雇佣劳动”的观念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我们把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作为一种想当然的结论来应用而不考虑它的真实性。如果我们换一种思维,不带任何成见的来观看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就像一个初来地球的外星人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观察一样。 这时我们观察到的是诸如货币所有者、土地所有者、专利所有者、机器所有者等各种物质资本所有者和经理、雇员等人力资本所有者聚集在谈判桌前一起讨论企业的组织和所有权分配的局面。 我们会发现物质资本所有者并不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企业可能甚至没有提供物质资本的股东。 正如上文所说,企业在出现之初,人类正处于科学技术落后的时代,生产要素之中科学技术还不能占据最主要的地位,物质资本处于相对稀缺的局面。相反,雇员提供的劳动多是同质的简单劳动。因此,物质资本相对于人力资本而言具有更大的稀缺性和谈判力。所以,早期的企业多是围绕物质资本所有者建立的,物质资本所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是,这并不证明物质资本所有者享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不容改变的真理。向企业提供资本也是同企业交易的一种方式,交易量的大小即为对企业提供的资本额的多少,这与同企业的其他交易方式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企业的所有权并不一定与资本的投入联系在一起。企业的所有权安排是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能力和风险偏好所共同决定的。 一项生产要素的重要性越高,则该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谈判能力就越强,就越有可能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一项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如果是风险规避 的,则他更可能满足于索取固定收入,而不是成为所有者。 正如巴泽尔教授所说,决定所有权最优的总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当更大。 从企业管理成本的角度来分析,如果将所有权赋予其他客户而不是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成本会更低的话,企业就应该做此安排,并且该类客户也会努力寻求此种安排。 “劳动雇用资本”的情况同样可能出现,简单地说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只是理论家们一厢情愿的地论道。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公司中的雇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公司所有者的雇员,一类是作为公司普通拿薪职工的雇员。对于作为公司所有者的雇员,公司对其承担的责任实质上不是一种社会责任,而是公司应当对其所有者承担的责任。只有对于作为公司非所有者的雇员,公司对其承担的责任才是一种真正的社会责任。作为所有者的雇员维护自身的利益主要是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来实现的。本文不考虑这种情况,而只研究公司对非所有者的雇员(简称雇员或职工)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方式。
(作者系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