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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5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可提撤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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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5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可提撤副省长
明年1月1日起我省正式实施《监督法实施办法》

本报讯(记者 潘燕 武建玲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闭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获得通过。该《实施办法》对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司法工作的监督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将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5常委会委员联名

可提请撤销副省长等职务

《实施办法》对有关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实施办法》特别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1/5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实施办法》还规定,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将被质询

哪些情形,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质询案?《实施办法》规定了五种情形。一是违犯宪法、法律、法规的;二是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三是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五是其他认为需要提出质询案的情形。

重大问题可组织特定调查委员会

什么情况下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办法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组织程序一是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二是1/5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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