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两次
使用检察建议
第一次:量刑不合适十年改无期
第二次:细节有疏漏减刑六年仨月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胜利)“感谢郑州市检察院公正执法,帮我减了6年零3个月的刑期。”近日,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中牟县人蔡喜来收到省法院的减刑裁定书后说。据悉,蔡喜来是市检察院对同一案件“一重一轻”两次使用检察建议的第一人。
案件:偷瓜被发现 打死看瓜人
1992年6月14日晚,蔡喜来、张小五伙同他人前往某村偷西瓜。看瓜人张某被惊醒后,蔡喜来持铁锨、张小五持棍照张某头部打击,致张某死亡。1993年5月,蔡喜来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用铁锨打死被害人的事实,因同案犯张小五在逃,当年12月26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蔡喜来有期徒刑10年。2000年6月28日,蔡喜来刑满释放。但随着张小五的抓获,蔡喜来用铁锨照被害人头部猛击的事实也浮出水面。
首次建议:改判无期徒刑
市检察院经查后认为,被告人蔡喜来持铁锨、张小五持柳树棍猛击被害人头部,死亡结果系二被告共同所致,对蔡喜来判处有期徒刑10年量刑较轻。市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撤销1993年对蔡喜来的刑事判决,并于2006年3月15日以抢劫罪判处蔡喜来无期徒刑。就这样,已经于200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的蔡喜来被改判无期,再次入狱。
入狱后,蔡喜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执行日期为2009年2月6日至2029年2月5日,但法院忽略了蔡喜来曾因同一犯罪事实服刑6年3个月的情节。
二次建议:减刑6年3个月
接到法院裁定后,蔡喜来向市检察院检察官周建华写了一封信,恳求检察官考虑他改判无期徒刑前,已服6年3个月刑期的事实。
接到来信后,周建华查阅了大量资料,认真审查了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认定蔡喜来的诉求合理合法。随后,市检察院向省法院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服刑犯蔡喜来已服6年3个月刑期进行折抵。
省法院在调查核实后,及时采纳了检察建议,很快作出裁定,将蔡喜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的执行期限,由原来的2009年2月6日至2029年2月5日改为2009年2月6日至2022年10月21日,折抵刑期6年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