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乘坐滑道摔伤
旅游公司担责30%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笑立)旅客坐滑道摔成骨折谁该负责?(本报9月15日6版曾报道)昨日,二七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豫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4.4万元。
去年8月,李先生所在的单位组织旅游,他们单位47个人集体与河南豫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了旅游合同。目的地包括栾川景区。8月13日下午,景区下起雨来,已登到山顶的李先生等十几个人决定坐滑道下山。第一次乘坐滑道的李先生控制不住速度,加上滑道两壁都是水,而且滑道最底端又没有软垫,李先生重重地摔在水泥地上。医院诊断,李先生腰椎被摔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天,栾川景区支付医疗费487元。后李先生转往郑州治疗,景区又送来3000元医疗费,旅行社也垫付了两万元。李先生出院后,提出13万余元赔偿,但遭到拒绝。旅行社及栾川景区均认为自己无责。三方协商不成,李先生以违约为由,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昨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所在的单位与豫龙公司签订的《河南省国内旅游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先生作为该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相对人之一,有权要求被告豫龙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被告导游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未完全尽到其职责,致原告等小部分人脱离其视线,造成原告选择自费项目即乘坐滑道时受伤,且事发时被告导游仅取得了导游资格证,而未取得相应的导游证。为此,被告未完全尽到其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即3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先生作为成年人,选择了自费项目,应该预见雨天乘坐滑道存在危险,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判豫龙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4万余元的30%即4.4万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剩余2. 4万余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豫龙公司以李先生乘坐滑道为自费项目,旅游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为由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