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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责任
科学发展观引领郑东新区建设
劳动力市场与农民工城市化
社会保障与农民工城市融合
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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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责任

罗峰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撰文认为,志愿组织所开展的志愿服务一般是指志愿者利用自己的时间、自己的技能、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营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这种对志愿组织的界定绝对不意味着志愿组织不需要外在的资源支持和内在的组织管理,这两个方面是志愿组织得以持续发展和提高服务能力的重要条件。无论是外在的资源输入还是内在的组织管理都与组织的合法性息息相关。在转型的中国社会,志愿组织存在与运转在政府所释放的空间和逐渐成长的公民社会中,这就决定了它必然要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乃至社会个体形成互动。如果不正视其面临的合法性问题,志愿组织的成长与发育会面临着刚性的资源约束和其他主体不认可的窘境,从而降低乃至消解志愿组织提供服务的能力。政府公共性的价值导向及其所拥有的资源优势决定了它应在解决志愿组织合法性方面有所作为:政府要针对志愿组织内外合法性生成要素及其面临的现实困境,通过转变观念和一定的制度供给,设定志愿组织形成与运作的制度空间;通过与志愿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形成多元的治理框架,既为政府的职能转变创造条件,也为志愿组织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鼓励各种合法的志愿行动,在更大范围内激发或形成、散布“志愿精神”等。政府能否履行在这方面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志愿组织自身建设和对其监管的效果问题,也影响到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路径与质量。

组织惰性与腐败:

探析腐败产生的新视角

白景坤在《广州大学学报》撰文认为,组织惰性是包括行政组织在内的所有组织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行政组织惰性虽然不直接导致腐败的产生,但行政组织惰性所直接导致的行政组织效率效能低下和行政组织改革停滞不前却为腐败的产生创造了条件。首先,组织老化所导致的行政组织效率低下,迫使社会公众以向行政组织购买“有偿服务”的方式来换取高效率。这种“有偿服务”的行为方式一旦被确认为非正式规则,就为腐败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思维和行为僵化则助长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其次,行政组织及其成员对既得利益的固守表现为对原有利益格局的固守、改革过程中新形成的利益格局的固守和对已经打破的利益格局的重构,改革过程中大量权宜性政策和“改革疲劳”现象并存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空间。国家制定过渡性政策的初衷是避免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或者说是对改革过程中利益受损的组织或个人的一种补偿,但在“改革疲劳”的情况下,这种过渡性的权宜政策却变成了长期政策。为行政组织“设租”和企业“寻租”创造了条件,为披着“合法”外衣的腐败行为提供了保护,也为新时期行政组织的“有偿服务”提供了新的方式。总之,行政组织惰性使得推进改革深化的政策法规流于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有效性。所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组织改革,精简和整合行政组织机构,优化行政管理流程,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从而有效克服行政组织惰性,既有利于提高行政组织的效率,也能够有效避免腐败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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