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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遭遇政策变局
物管用房不计入公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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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用房不计入公摊面积

本报讯 (记者 马晓鹏)1月18日,郑州市房管局下发通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不得计入公摊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物业管理用房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通知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使用。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公共门厅、过道、车棚、车库、人防工程、社区配套用房、临时性建筑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要如实对物业管理用房申请登记,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将物业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物业管理用房应统一规划和建设。对于分期开发的物业项目,应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标准预留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完成后,按照最终确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核定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通知还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8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市房管局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需要向房管部门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建筑面积和测绘报告等资料,经审核后向相关部门出具物业管理事项确认证明。

物业管理用房应为永久性建筑,并具有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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