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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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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 陈思)昨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发通知,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

新春佳节将至,一些地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现象又有所抬头。“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且燃放升空后不易控制,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市政府自2008年起就决定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管委会做好本辖区内 “孔明灯”禁管工作,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广场、游园、社区管理,特别是要重点管控好二七广场、绿城广场、郑东新区会展中心广场、金水区文博广场以及其他县(市)、区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各地要组织工商、安监、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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