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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30日内废止违规乙肝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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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和人保部联合通知要求
各地30日内废止违规乙肝体检

■违规进行乙肝检测,将处分责任主管及责任人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只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项目

■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10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需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其责任主管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给予罚款等处罚。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新华社、中新社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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