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 实习生 杜梦婷)为稳定就业形势,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昨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公布了2010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政策,全市企业失业保险费12个月内减半征缴,允许困难企业缓交6个月失业保险费。
按照规定,在全市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我市将在今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降低为1.5%。2011年1月失业保险费率自动恢复到原来的3%。
针对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困难企业,允许在2010年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应享受的待遇不受影响。在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且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但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在此基础上,困难企业还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10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