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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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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跃升

认真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跃升

郑州市委常委 组织部长 姚待献

最近,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个加强干部监督的制度。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对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选人用人政策法规的自觉性,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集中出台四项监督制度,是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十七届四中全会对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经过3至5年的努力,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明显提高。中央实施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集中出台四项监督制度,彰显了党中央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坚强决心。2007年以来,中央针对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回应广大干部群众的呼声和期盼,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各方智慧,形成这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能够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这次四项监督制度集中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决态度,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

集中出台四项监督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建立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方位监督的制度体系。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对用人上出了问题,追究谁、谁追究、如何追究,清清楚楚,一目了然。制度设计上也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意见,广泛吸收群众参与评议,注重群众评议的结果,强调了阳光操作。公开发布监督制度,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晓内容、明确权力,方便实施监督,明确传达出中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敢于接受监督、坦然面对监督、支持鼓励监督的信心。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组工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扎实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跃升。

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上下工夫。按照《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要求,通过实施报告制度,完善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关口前移,有效实行事前把关和预防。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的要求,采取事后评议方式,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任干部的两项评议结果进行对照和分析,及时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离任检查办法》的规定,对即将离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以倒逼机制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通过综合运用这四项监督制度,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形成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链,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筑起一道“防火墙”。

要在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权约束力上下工夫。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没有责任监管和惩戒办法的跟进,以往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责任制就难以落到实处。《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对象,以及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与追究实施等条文,为全面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提供了有效的法规依据。要针对各级“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权力比较大、制约比较少、责任比较小的现象,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抓住关键环节,突出监督重点,使集中的权力分散和弱化,使监督的效力合并和增强,努力从权力和责任两个方面着手,既约束无限大的权力,也提升无限小的责任。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党政领导干部坚决实行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职权约束力。

要在监督方式和角度结合上下工夫。既要加强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又要加强过程监督、效果监督。不断改进监督视角,不仅注重干部选拔任用过程本身,更要注重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评价的高低。要综合运用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现有手段,健全完善组织系统信访举报、“12380”电话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认真执行立项督查制度,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增强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做到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离任检查办法》规定,运用评议和检查的结果,对当事领导干部作出相应的处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及时向各县(市)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县(市)区、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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