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11版: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警惕精神病鉴定权被滥用
“拆托”是博弈不平等的产物
新闻漫画: 如此毕业照
防汛救灾岂能如此“想不到”
建设国际化大都市
与自设标准
破解科技体制困局已刻不容缓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打印】  
“拆托”是博弈不平等的产物

记者从南京市检察院“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获悉,南京出现拆迁“托”,这些“拆托”勾结官员靠一块地就可以赚2000万元。(《扬子晚报》6月22日)

何谓“拆托”?据说是伴随城市化、房地产热活跃于拆迁领域的一群特殊人员,他们的活动类似于民事代理,周旋于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和拆迁户之间,通过对拆迁单位“抬”,对拆迁户“压”,从中获取补偿差价,暴利程度惊人。

众所周知,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一场博弈,但在现实语境中,不管拆迁人是开发商还是某些地方政府,都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这是一场不公平的博弈。因而,带血的拆迁悲剧就频频出现。而“拆托”的加入,更让这种博弈变得不公。这是因为,“拆托”获取暴利的方式多是恐、吓、诈、闹、贿。“拆托”不但加剧了拆迁领域的矛盾,增加了拆迁成本,更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

“拆托”之所以出现,有人总结为三个原因:一是有利可图,即存在暴利空间;二是无法可依,即拆迁领域代理人是合法还是非法难以界定;三是有“山”可靠,即在政府部门有人脉背景。我以为,这些还不是主要原因,主因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不平等的谈判关系。

正是因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强一弱,才给了“拆托”上蹿下跳的机会。加上拆迁与补偿没有公开透明,“拆托”便有了肥沃的生存土壤。在我看来,打击非法“拆托”并不需要去抓“拆托”,而是要完善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只要补偿标准透明、拆迁程序公开,“拆托”就缺少捞暴利的机会。尤其要制约地方政府权力,因为“拆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或者拆迁人的需要。因为拆迁人要减少拆迁成本、尽快完成拆迁,在自己不便恐、吓、诈、闹的情况下,就利用“拆托”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拆托”的存在是对公共利益的双重宰割:“拆托”要牟取暴利,一方面“吃”拆迁人,另一方面“吃”被拆迁人,正因为两头“吃”,所以暴利惊人。 海 英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