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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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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月增120元 7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记者 王红)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发出通知,本月起,我省将全面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按照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由于7月1日起全省上调了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本月起也将随之上调。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次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将根据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的不同划分为三类,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640元/月、560元/月、480元/月。其中,已实行市级统筹的新乡市、三门峡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640元/月;纳入省级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640元/月。

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新标准比此前执行的2007年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每月上调了12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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