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14版:观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观点速递
增强发展县域经济的软环境竞争力
以区域化的理念推进非公企业党建工作
坚持做到“四学” 塑造学习型领导干部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下一篇4      【打印】  
观点速递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应解决好三个问题

张兴国在《辽宁大学学报》撰文指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应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听得懂”,这要求我们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普及的过程中,既要注意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和整体性,又要善于将晦涩的专业学术语言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文化语言和日常生活话语,让更多的人能听得懂。二是“能接受”,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和精神实质问题。马克思主义在理论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上可以“通俗化”,但绝不允许把它“庸俗化”。三是“得实惠”,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普及的实践效果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还要把精神武器变成物质力量,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鲜活的实践成果,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科学理论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兑现。以上三点,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实际展开的逻辑过程,三者之间内在联系:从理论与实践关系看,前两点主要解决认识问题,第三点重在实践效果检验问题;从手段和目的关系看,前两点主要解决途径手段问题,第三点突出实际目的达成问题;从科学性和价值性关系看,前两点突出其科学性,第三点突出其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全过程充分体现了理论逻辑与生活实践逻辑、手段与目的、科学性与人民性的完美统一。   

我国犯罪参与制度的缺陷

潘星丞在《岭南学刊》撰文指出,犯罪参与制度重在解决共犯的成立和处罚问题,形成区分制与单一制两种不同体制。区分制从罪刑法定和责任主义出发,将犯罪行为参与形式区分为正犯和共犯,主张“共犯从属性”;采用区分制的刑法对犯罪参与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但区分制一直难以妥善区分正犯与共犯,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困难。单一制为了避免不同参与形式在区分上的难题,遂不区分参与形式,无正犯共犯之分,以便于刑法的适用。但由于单一制将每个犯罪参与人都视为正犯,既忽视了罪刑法定的要求,也容易导致刑罚恣意化的危险;而且实际上只是把对正犯和共犯的区分推移到量刑时考虑而已,是逃避问题,不是解决问题。我国的犯罪参与制度虽然存在分类,但不能为责任评价提供标准,不能发挥功能作用,因此不是区分制;刑法中缺乏划定参与人处罚范围的“一般规定”,缺乏刑罚裁量的详细规范,也与单一制存在较大差距。整个犯罪参与制度设计沿袭旧刑法,缺陷较为明显,应引起理论界的重视。

公共领域公民文化孕育功能

马长山在《社会科学研究》撰文认为,当代公共领域是以新闻媒体、网络传媒等为凭借和载体的,广大公众平等、自由地发表意见,进而对公共事务进行多元自主的商谈讨论、检视反思、理性批判、价值认同的重要平台,它所形成的理性共识和公众舆论,不仅构成了公共政策的民主动力和合法性根基,也塑造了公民性品格。首先,通过合法性供给功能孕育公民文化。人们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来关注社会热点,反映社情民意,表达多元化呼声,甚至捍卫被“边缘化”的权利,它在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支撑的同时,培养、孕育了社会成员的民主诉求、法治信念和公共精神,促进公民文化的形成。其次,通过权利保障和民主监督功能孕育公民文化。一方面,公共领域能够汇集广大公众的权利诉求和利益主张,并凭借媒体平台和传播技术而放大呼声和压力,实现多元权力和利益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它也形成了国家权力的民主监督和控制,使得社会成员能够形成控制权力、保障权利、权利平衡、权利义务一致性等现代公民文化心理、价值判断和行为模式。再次,通过观念传播和整合功能孕育公民文化。在当代,公共领域构成了思想传播、观念更新和公共精神培育的重要土壤和空间,强化了对话宽容、理性协同、自由秩序等公民文化精神,因而为实现多元利益和价值诉求的整合与兼容、建立和谐法治秩序奠定了良好基础。   

政府参事民主监督的内涵

方世荣、徐伟在《湖北行政学院学报》撰文指出,政府参事实施民主监督,是国务院刚颁布的《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规定政府参事的一项新职责,也是一种新型的政府内部监督。与其他监督相比较,其特点和优势体现在监督范围、人员组成、目标任务、沟通效力、了解情况、监督方式等方面。民主监督主要集中于有关法律文件草案和政府工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参事建议办理情况、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政府参事应具有了解权、情况反映权、建议办理情况的知情权及督促办理权、批评建议权、建议豁免权、监督工作保障权等民主监督权利。

公共性社会实践的三重内涵

袁祖社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撰文指出,人之存在的合理方式,就在于以实践公共性的方式共享价值,以文化公共性的方式体验并评价价值。真切的、真实的价值体验的达成,需要共同努力以便造成一种文化公共性的实践与社会生存场景。这种公共性的社会实践包含以下三重内涵:首先,公共性社会的实践——生存逻辑是一种整体性存在的逻辑。在整体性的理论视野内,价值就是世界之成为世界,人之成为人的内在根据和方式。其次,公共性社会的实践——生存逻辑还是一种合作性的逻辑。就人是一种社会性存在的意义而言,价值是基于人类合作本性基础上的生存合宜性或合宜性生存的文化公共性真实体验。人类与生俱来的“趋社会性”与“合作”本性,呼吁我们走向一种“价值体验”的文化公共性社会的实践与生存逻辑。最后,公共性社会的实践——生存逻辑是对当下人类的精神境遇做全景性观照的逻辑。文化公共性价值体验的达成,依赖一种社会“共通体”的优良建制,其目的是促使现代个体的秩序与整全性人格的不断养成。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