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特殊人群养老难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发出通知,本月起,在自愿参保的基础上,凡我省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将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目前,我省还有相当数量的特殊人群——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如今,他们中多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现在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新政要求,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以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包括:《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者自愿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鉴于这部分人员1995年之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时段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允许其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达到政策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