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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郑州检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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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无名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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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民行检察
维护无名氏
流浪人员权益
帮助流浪人员维权赔偿款5年不领将充公探索公益诉讼受理范畴

维护无名氏

流浪人员权益

本报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贾佳 周庆华

在大街小巷,我们经常见到一些衣不蔽体的流浪人员。这些流浪人员一旦遭遇侵害或意外伤害死亡,他们的姓名身份便无从查到,这些无名氏流浪人员的权益该如何维护?两年前,新郑市一名无名氏流浪女遭遇车祸身亡,当地民政局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最终打赢了官司,为受害流浪女讨回了6万元赔偿款。

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由民政部门代为无名氏流浪人员起诉维权,并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件。此后,针对流浪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无人起诉或无力起诉、不愿起诉的现状,郑州市检察院以新郑市检察院为试点,采用支持起诉方式,使这一难题得以化解。“今后,我们将继续探索此类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范围,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两年打赢4场官司

2008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沿S1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将一名横过马路的女路人撞倒,女子当场死亡。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耿某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调查中,警方发现,在事故中死亡的这名女子,为不知姓名的流浪乞讨人员,无法通知其家属。尽管如此,公安机关仍如期将案件移送到新郑市检察院。随后,新郑市检察院向新郑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代替受害人近亲属向新郑市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同时两级检察院民行部门与法院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共识。

两个月后,新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他本人也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近日,记者从新郑市民政局了解到,两年来,他们在检察机关的督促建议下,相继打赢了4起代为流浪人员起诉的案件,为受害者累计讨回民事赔偿款约20万元。

帮助流浪人员维权

民政部门一次次以原告的身份出现在庭审现场,然而民政部门究竟是否有资格作为原告替流浪人员起诉维权一直存在着争议。

记者了解到,2008年耿某某交通肇事案的审判工作就着实让该案的审判员——新郑市人民法院的张连中头疼不已。“身为政府部门的民政局,直接以原告身份出面替流浪人员索赔,在现行的法律中,我们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能提供参考的,仅有国内的几个类似判例。”最终,该案还是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次讨论后,才有定论。

一部分法律界人士对此事也一直有着不同看法。“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案件应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民政部门无权参与诉讼。”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新郑市民政局与无名死者之间并没这种关系。

对此,郑州市检察机关认为,当前我国法律虽对无名氏死亡后赔偿权利的主张主体没有作具体规定,但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民政部门承担着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民政部门作为管理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代受损害的不明身份人员提起民事索赔。

赔偿款5年不领将充公

新郑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试点单位,在郑州市院民行处的指导下,联合当地公安局、民政局3家共同协商制定了《关于办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人身伤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办法》。《办法》不仅明确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对象,还对检察、公安、民政各家在诉讼中承担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按照这一规定,民政部门在法院判决后,会将判决结果通过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至于肇事方和民政部门达成的赔偿款项,将被打入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保存。”据介绍,政府对民事赔偿款的代为保存期原则上为5年,5年内,被害方的亲属可凭相关手续进行支领。一旦过期未领,赔偿款将被“解封”,用于社会救助。

此外,赔偿款的支领也并不是被害方随便一名亲属都可以领取,若需被害方亲属支领赔偿款,不仅要求提供身份证明,还需接受DNA比对等一套严格完整的手续。

探索公益诉讼受理范畴

据了解,在耿某某交通肇事案发生之前的类似案例中,法院均以民政局与无名流浪人员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为由驳回了起诉。

民政部门作为承担国家救济职能的部门,替身亡的流浪汉人员争取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公益诉讼,民政部门应有权代为起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学者滕志远认为,尽管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缺少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但检察机关、承担某些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一些社会团体如消协、妇联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我们将进一步探索公益诉讼的受理范畴,将其延伸到国有资产保护领域,通过发放检察建议书,督促国有资产受到损害的单位,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加大对刑事案件中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新郑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建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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