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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
不可私自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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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
不可私自转院

交通事故受伤

不可私自转院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实习生 宋雅琼斯)交通事故受伤到指定医院治疗,中途私自转院,却让惠某之后所花医疗费不在赔偿范围。近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2009年8月,惠某在骑车去上班的路上,与另一骑车人严某在一拐弯处相撞受伤。严某扶起撞倒在地的惠某后,两人为责任问题争吵不休。不久,交通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察,指定伤势较重的惠某到附近人民医院就医。当日经医院诊断,惠某椎体压缩性骨折,于是在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来,惠某想转到自己的合同医院进行治疗,便在未经过公安机关同意的情况下转院。在随后收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交通队认定双方均违反车辆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故此次交通事故双方应负同等责任。然而一个月后惠某出院,要求严某根据交通队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对她治疗所花的医疗费进行赔偿时,严某却只赔偿了惠某在人民医院费用的一半,惠某遂将严某告上法庭。

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惠某和严某就交通事故应承担同等责任,故依法判令严某赔偿惠某首次住院费用的50%,共计1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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