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华南师范大学上月就学生发生性关系和破坏他人婚姻发出严厉警告:与已婚人士保持“特殊关系”的学生会被开除学籍。此规定一出,立即引起了高校学生和社会的热议。(《中国广播网》8月16日)
“反二奶”入了校规,这个消息一出,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很多人特别是一些法律界人士颇有微词,认为这样的校规不仅太过苛刻,还有干涉学生私权利之嫌。也有一些人表示,这种校规看上去很美,但实际上却没有任何的可操作性。
“当二奶”固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和隐私行为,但其很容易就越过私权的边界,延伸成为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一个必须要厘清的概念。而事实上,开除是一种最终端的教育惩戒,既然已经实施了终端惩戒手段,显然华南师范大学欲要“禁止”的其实正是这种已经越过私权边界而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请问这样的“校规”有何不妥?
不向这种严重恶化校园道德环境和扩散负面价值观的行为说“不”,难道还能保持视而不见式的“沉默”?当前,女大学生“当二奶”已经不再是个例性的存在,在这种不道德风气愈演愈烈并已经对教学秩序和大学形象构成侵害的时候,大学还能有什么选择?我想,总不能听之任之,任其蔓延,消极地推给法律和社会道德去裁决。果真如此的话,大学的教化责任何在?大学精神的匡正功能何在?所以,是净化校园空气、维护大学精神的积极作为,别动不动就拿法律和权利进行上纲上线。
有人说“校规禁二奶”体现了大学教化功能的退化,道德教育手段萎缩了,就搞出一个荒唐校规的概念来哗众取宠。但实际上,大学怎么导入“反二奶”式的教化?难道仅仅凭借口头上的道德说教?如果道德说教管用,社会不良风气对于大学的侵蚀又何至于此?不管什么样的教化,都要依托于制度和一定的教育载体,校规禁令即是题中之义。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的存在,还有匡正社会正义的价值导向。如果在校规校纪中尚不能义正词严地“反二奶”,还讨论什么大学的教化功能。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既然大学是一个教书育人、引领社会正面价值的地方,校规“禁二奶”就实属情理之中。法律只是普适的“行为规范”,在法律之下,我们还要有各种各样细化的“规矩”,譬如校规校纪,譬如厂规厂纪。作为高等教育人才的基地,大学以校规的形式,对学生提出“禁当二奶”式高出法律普遍层面的行为要求,合理合法,无可指责。至于说到“校规禁二奶”的可操作性,我倒是想请教一下对此发出质疑的诸君:党员领导干部包二奶、养情妇,也具有私密性和隐蔽性,也不好“界定”和“认证”,那么在有关纪律规章中是不是也要把“这一条”给去了呢? 陈一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