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责任制”
“责任制”古也有之,只是当时不叫责任制这个名字,但其做法已有地地道道的责任制味道。
九百多年前北宋著名政治家、文学家、时任宰相的王安石,以推行“王安石变法”著称于世。在他领导的改革运动中,对生产部门进行了体制改革,朝廷设立军器监为中央统一的管理机构,“择工事之臣,使专其职”,又设将作监管理各路、州的作坊,统一所造军械器物的“法式”,很有些“标准化”的意思。各地产品质量由中央派员检查,合格的才能入库。王安石还实行“廪饩当称事”的政策,即工酬相称,多劳多得,以调动“百工”的积极性。许州工匠贾士明,自行搞了一个小发明,从而改革了制造玻璃瓦的工艺,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工费,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就由主管官吏申报朝廷,奖励了他“钱五十万”。对于主管官吏,也严加考核,奖罚分明。例如:将作监的官员范子奇、向宗儒等,由年终考实“本监裁省物料等钱二十九万缗”,而“各升一任”;中央管弓枪库的官员卫端之,由于监督失职,弄虚作假,诏令连降两级罢官。连偷工减料的工匠也被开除发配了。同一个向宗儒,由于后来又犯了“私役”将作监属员的错误,亦被弹劾,在熙宁九年受到降一级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