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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仲裁调解机制
实现“裁”“调”无缝对接
176户业主五年心愿终于了结
仲裁调解 民事纠纷解决的快车道
仲裁调解
社会的“和谐润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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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仲裁调解机制
实现“裁”“调”无缝对接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工作纪实
郑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仲裁业务知识。

创新仲裁调解机制

实现“裁”“调”无缝对接

近日召开的第三届郑州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该委副主任、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张灵芝提出,今后要进一步完善仲裁调解机制,实现“裁”“调”无缝对接,最大限度发挥仲裁调解快速解决纠纷的作用。

郑州仲裁委员会

调解结案率达87%

采访中,张灵芝告诉记者,截至9月30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025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0%;受理案件中已审结875件,其中764件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占已审结案件的87%。

为搭建社会仲裁服务平台,方便市场主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近期仲裁委员会在原来成立的建筑、房地产、金融等仲裁分会和中心的基础上又成立了知识产权联络室、公司证券业中心和工商联仲裁调解中心,进一步扩大了仲裁工作的覆盖面,加强了仲裁网络的建设。

突破事先约定限制

一方申请即可受理

“仲裁作为化解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手段,具有公正、及时等优势。”张灵芝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要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事先订立仲裁协议。而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就打破了这一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没有仲裁约定的纠纷,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或一方提出申请,调解中心即可受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自愿将和解协议的内容通过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具备法律效力,实现“裁”“调”的无缝对接。

当事人可自选调解员

充分体现自愿原则

张灵芝告诉记者,仲裁调解中心的调解员来自各行各业,是由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较高专门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担任。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调解中心提供的名册中选定调解员,也可以在名册之外选定其他人士担任调解员,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调解员被选定后,将通过主持磋商及专门调解会议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调解化解民商事纠纷

更加简便快捷高效

9月1日起,修订后的《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开始实施,这将进一步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优势,扩大仲裁服务领域,更加简便、快捷、高效地化解民商事纠纷。

“扩大仲裁调解的受案范围,提出费用减收的规定,是原规则的一个突破!”张灵芝介绍,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适用调解规则的受案范围,包括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均可由仲裁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其次,该《规则》增加了以仲裁确认程序为衔接点的仲裁与仲裁之外的各种和解方式、调解方式的对接,使当事人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

张灵芝告诉记者, 下一步,该委将继续强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不断创新仲裁调解机制,全面提升仲裁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仲裁调解的职能优势和服务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核心提示

经历了十一年的发展壮大,郑州仲裁委员会作为郑州地区唯一一家具有独立裁决权的民商事仲裁机构,始终秉承“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方针,多渠道、多举措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促进郑州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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