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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仲裁调解机制
实现“裁”“调”无缝对接
176户业主五年心愿终于了结
仲裁调解 民事纠纷解决的快车道
仲裁调解
社会的“和谐润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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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
社会的“和谐润滑剂”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郑州仲裁委员会主任胡荃答记者问

仲裁调解

社会的“和谐润滑剂”

有了财产纠纷不只是到法院诉讼,还可以到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坚持“先行调解”“调裁结合”的基本原则,变对抗为合作,案结事了——

记者:当前社会大调解格局是如何形成的?在这种氛围下,郑州仲裁委员会该如何顺应形势,改革创新,充分发挥自身社会“和谐润滑剂”的作用?

胡荃: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形势不断变化,一些社会矛盾随之逐步凸显。如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发生、恶性汽车肇事、食品安全事故等时常现诸媒体。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解决这些问题难以依靠一个部门或者一个行业所能完成,只能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全社会“大调解”工作格局,这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只有探索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审判制度的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大调解”格局的形成,推进社会主义法制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够实现。

郑州仲裁委员会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调纷止争的优势和作用,主动参与到“平安郑州建设”和“三调联动”等社会大调解的工作中去,自觉服务于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有效发挥仲裁调解的社会“和谐润滑剂”作用。

记者:时值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成立两周年之际,请您介绍一下该中心的基本情况。

胡荃: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是在2008年8月29日成立的,中心的成立是契合仲裁法“自行和解”“先行调解”内在要求的具体体现,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举措,承载着仲裁高效、公平、和谐的使命,是郑州仲裁委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进行的创新,为国内外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了更为简便、快捷、兼容、经济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中心在普及仲裁法律知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编织仲裁调解网络,激活仲裁服务市场做了一些探索和开创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记者:近期,郑州仲裁委员会对《调解规则》进行了修订,该规则在哪些方面进行修订?对促进今后仲裁调解工作的开展有何重要意义?

胡荃:《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是2008年9月1日制定实施的,2010年8月25日经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进行修订的。修订后的调解规则更好地体现了调解灵活高效的优势,特别是对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也可以受理,以及当事人在本委外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经审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等规定,扩大了调解的受案范围,极大地方便了纠纷当事人。另外,减收仲裁费、协助履行等切实为纠纷当事人考虑的规定更是将仲裁的职能优势、服务优势和仲裁便民为民的宗旨充分体现了出来。调解规则的修订必将为仲裁机构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减轻诉讼压力,参与社会大调解提供更大的支持。

记者:请您谈谈下一步郑州仲裁委员会如何发挥仲裁调解优势,为构建和谐郑州和“三化两型”社会作贡献?

胡荃:仲裁调解工作要全面提升。一是要充分发挥仲裁调解中心的作用,争取把仲裁调解融入到社会大调解格局当中去,参与到市委、市政府管理社会的机制当中去。通过一两年的努力,使仲裁调解中心在社会调解中发挥主要作用,成为社会调解组织的标杆和典范,进而以调解成效促进网络建设的快速发展。二是“裁”“调”的有效结合,在仲裁工作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裁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行全员全程调解,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开庭、裁决的所有环节,发挥仲裁员、调解员、仲裁秘书、律师及其他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实现仲裁公平高效、互利共赢、案结事了、促进市场交易、共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为共建和谐郑州和“三化两型”社会的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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