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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仲裁调解机制
实现“裁”“调”无缝对接
176户业主五年心愿终于了结
仲裁调解 民事纠纷解决的快车道
仲裁调解
社会的“和谐润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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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 民事纠纷解决的快车道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从理论上划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从制度层面上,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机制、仲裁机制、调解机制和和解机制。诉讼机制是最为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伴随着社会发展,各类纠纷数量激增且日趋复杂,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多年来涉法上访信访的大量存在也充分说明了民事审判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力不从心。

在此基础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一方面将部分民商事案件从法院分流出来,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另一方面也满足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在这里,我们所说的仲裁是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民事仲裁。所谓仲裁,是指民事主体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中立的仲裁机构进行公平裁判的一种制度。它是与诉讼并行的一条纠纷解决渠道,仲裁裁决同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是指纠纷的当事人在仲裁庭仲裁员或者仲裁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协调下,进行协商,达成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论当事人之间事先有没有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由仲裁庭的仲裁员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制作成调解书的,该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民事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自愿性、经济性、快捷性、专业性、保密性、国际性等特点和优势,仲裁调解越来越被当事人所认同。仲裁高效快捷的原因可归结以下几个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因此仲裁解决纠纷没有上诉、再审程序的发生,仲裁的审理、结案速度较法院大大提高。此外,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同意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允许当事人协商缩短举证期间,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要求。综上,仲裁解决纠纷的快捷性不言而喻。

靳建丽(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导师、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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