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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版:观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政治稳定视角下的制度认同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要强化“四种意识”
用科学发展观创新老干部工作
强化依法行政 打造法治政府
解决收入分配问题重在建机制增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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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要强化“四种意识”

建设学习型政党,基础在各级党组织,只有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在开展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中,既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把握普遍要求,又要结合检察机关特点、立足基层党组织实际。通过不断强化学习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廉洁意识等方法措施,带动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检察官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党员干警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有效推动检察工作全面落实。

一、强化学习意识,努力提高组织领导能力。能力是以知识为前提的,学习的落后,是一切落后的根源,学习的进步,是一切进步的先导。要做好检察工作,只有不断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才能够顺应时代潮流、走在时代前列。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和研究,所以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就要加强自身学习以提高监督能力,切实找准检察机关在全党工作大局中的位置,正确处理办案与服务、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抓队伍与抓业务、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的关系。一要营造党内终身学习的组织环境,形成普遍化和制度化的学习机制。二要联系自身思想实际,着力在改造世界观上下工夫。三要坚持学以致用,不断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提高。

二、强化创新意识,积极构筑检察工作亮点。改革创新是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是贯穿党的建设始终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学习型党组织深入开展,取得实效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一是立足现实,打造创新品牌。首先要通过“吃透上情、摸透社情、立足院情”,扎实做好深入调研工作,为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其次要确立创新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为检察工作创新提供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方向和指引。二是立足职能,找准创新渠道。要在借鉴成功典型和他人经验的基础上多侧面、多角度地去搜集信息,丰富自己的思路,通过理论与已有实践的结合,进行升华和创新;要从工作的细微处抓起,通过集体智慧的合成、凝聚,融合人才、管理、监督等多种资源对检察业务进行的创新;要通过在检察业务活动中找准理论研究无人涉足的空白地带,广泛搜集服务立意的可用素材或者他人欲立而未立的思想,创新出在检察系统中独一无二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三是立足人才,搭建创新平台。创新最基本的主体是人,人力资源是决定检察机关创新水平的战略性、基础性、决定性要素。要建立包括创新绩效考评制度、创新绩效兑现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充分调动检察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把实践作为衡量人才的根本标准,建立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制度,使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真正使人才有实现自身价值的满足感,有贡献社会的成就感,有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的荣誉感。四是立足引导,建立创新模式。要提高检察机关的自主创新能力,就必须下狠心,大力增加基层检察院创新经费的投入,使得基层检察院有能力进行创新的人才有较好的条件和支持平台。

三、强化服务意识,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基层检察机关应该自觉转变执法观念,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固树立“没有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就没有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服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让人民满意的目标。首先,执法要想到稳定。其次,办案要考虑发展。第三,监督要促进和谐。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就必须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要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一方面,要切实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用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执法的公正性,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力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取得新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在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还要把化解矛盾纠纷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理顺情绪,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强化廉洁意识,着力塑造检察机关形象。执法为民,清正廉洁,这是党的纪律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待。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反腐败斗争的重任,这就要求我们在廉洁自律上要有更高思想境界和行为准则,要坚持更严的要求,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面前经得住考验。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党的检察事业和人民群众服务的公权,不是自己可以随意支配的私权,这就要求我们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绝不允许利用手中权利搞钱权交易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作者为上街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程振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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