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监控体系
促进政府责任的思路
姜国兵在《行政论坛》撰文指出,政策监控本来是一项内嵌于政策过程始终的活动,可在政策失灵之处,往往出现的情况是监控无处可寻、控制张冠李戴,不是针对造成政策失灵的对象,而是压制试图寻求真相的公民、调整难以为继。政府应把保护生命安全置于保护利益的要求之上。因此,避免政策监控的失灵,不仅仅在诸如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机制等方面,还要创造一个符合公民意愿的政策监控体系,以提升政府责任。一是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倡服务性的文化,破除主宰性的文化。官本位是主宰性文化最恶劣的体现,已经招致共产党人由来已久的唾弃。然而,现实中很难确保官本位不会死灰复燃。防止权利被权力所驯化,必须将主宰化的思维从政府文化中剥离出去。二是进一步建立公民权与行政权相分立的政策监控体系。在政策监控领域,公民权与行政权相分立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在监督环节。以公民权为主导,行政权为辅;另一方面是在控制和调整环节,以公民权制约行政权。三是公民权与行政权相分立的政策监控体系依赖于公民自治组织的建立和强大。尽管公民权与行政权相分立是建立完善政策监控体系强有力的手段,但还需要推进公民自治组织的建立和独立。四是形成官方监控主体与公民组织的良好互动。
公共协商:
作为偏好强度问题的解决机制
王清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撰文认为,偏好强度问题是指在聚合民主中少数的偏好强度强于多数的偏好强度的问题情形。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相对弱多数VS相对强少数,二是绝对弱多数VS绝对强少数。偏好强度问题破坏民主的平等性价值,使民主的合法性受到挑战,增强决策的执行成本或降低决策执行效率,对聚合民主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公共协商通过三种方式为解决偏好强度问题提供了途径:一是通过拓宽公民参与决策的领域和时域为少数重新参与到民主进程提供途径;二是通过公共论坛提供了显示公民偏好强度的激励机制,并通过协商的公开性与决策背景的连续性提供了让公民真实地表达偏好强度的约束机制,有利于解决绝对弱多数VS绝对强少数的偏好强度问题;三是为少数与多数之间的流动性提供前提条件与现实保障,有利于解决相对弱多数VS相对强少数的偏好强度问题。
大力推进社会创新
纪光欣、卞涛在《中国石油大学学报》撰文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创新日益成为当今时代的本质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当代的创新不再局限于经济、技术、企业等领域,而扩展到包括政治、文化、社会等在内的诸多领域。社会创新作为一个新的创新领域和理论问题正在引起世界各地的普遍关注。正如硅谷是由大学与科研机构、风险资本机构、服务中介组织、人才库、创业板市场和创业精神构成的一个支持高技术创新的特殊生态系统一样,作为“社会硅谷”的社会创新,也需要政府积极的政策支持,需要培育自觉的社会创新意识和有助于社会创新的文化环境。第一,树立社会创新意识,强化社会创新理念。面对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多样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不只是技术创新、企业创新和政府创新,社会创新以独特的、创造性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日益成长为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第二,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力度,构建社会创新的激励机制。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重要的往往不是缺少创新的想法和能力,而是缺少鼓励和支持社会创新的机制。第三,积极发展公民社会,培育社会创新主体。第四,造就社会创新的领导者,弘扬社会企业家精神。
积极应对城乡社会矛盾
赵慧珠在《教学与研究》撰文指出,对于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来说,均经历过社会矛盾问题迅速增多——继而上升势头放缓——然后相对减少和相对平缓这样一个过程。这几乎是一个规律。中国也不可避免地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能将社会矛盾问题长时期地停留在迅速增多的阶段,而是应当采取可行、有力的对策,使之逐渐顺利过渡到上升势头放缓和相对减少的阶段。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现代化建设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代价。具体到中国城乡社会矛盾问题的解决和缓解来说,涉及方方面面。其中,要特别重视这样几件事情:其一,在积极应对农村社会矛盾问题的同时,应当更加关注城市当中的社会矛盾问题。与农村社会矛盾相比,城市的社会矛盾问题毕竟更加复杂,其演化空间更大,影响越来越深,在整个国家的社会矛盾问题当中越来越占据着主导性的位置。在未来较长的一个时期,中国社会是否能够保持着安全的局面,越来越取决于城市社会矛盾问题状况如何。所以,应当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城市社会矛盾的应对方面。其二,要特别重视城乡居民基本民生的保障问题。由于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问题的主要根源是基本民生问题,所以,只要将此问题解决好,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问题不会出现严重激化的局面。其三,应当将社会矛盾问题的解决逐渐纳入法治的轨道。
完善“新农保”方案的政策建议
陶纪坤在《经济纵横》撰文指出,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新农保”方案进行完善。(一)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界定地方政府间的筹资责任。目前,各级政府的社保事权相当模糊,各级政府财政社保支出责任也不明确。因此,应根据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间财政收入状况来决定各级政府对“新农保”筹资的比例。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要对参保农民个人账户给予缴费补助,把农民个人账户做实,让农民解除顾虑,调动农民个人的缴费积极性。(二)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统筹层次越高,风险越分散,养老越有保障。“新农保”从一开始实施就应该提高统筹层次,而且现阶段实行省级统筹为好。“新农保”在省级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防止出现“碎片化”现象。(三)合理设定补贴标准,“正向”调节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一个好的养老方案应该实现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横向转移,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因此,应合理设定补贴标准,使低收入农村居民从“新农保”中获得的政府补贴高于高收入农村居民。(四)应强制实施,解决农民的“短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