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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企业国资收益
收取办法下月试行

省级企业国资收益

收取办法下月试行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下月起,我省将开始试行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根据办法,我省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分四类执行,最高为15%,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企业免交。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试行的范围为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四类执行:第一类15%,主要包括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第二类10%,主要包括资源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和商贸服务等领域的企业。第三类5%,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第四类免交,主要包括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免交部分作转增国家资本处理。

《办法》规定,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缴利润的,企业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分次完成全部交款事宜。企业由于国家和省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省财政厅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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