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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人民的“印把子”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30年回眸

通讯员 冯 乐 胡凯林 本报记者 王晋晋

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就职宣誓

核心提示

从“举手”到投票表决,从在办公室颁发到举行仪式公开颁发任命书……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走过的30年,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郑州市不断推进的生动写照。

30年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任免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完善人事任免工作,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截至目前,共依法任免了16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国家机关顺利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一道“门槛” 开启任免工作新时代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初期,社会上常戏言人大“举举手,拍拍手”。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实施,认真行使好干部人事任免权,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提高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据了解,1999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为拟任命人员设置了第一道“法律”门槛。在任命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时,首次实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并明确规定“被提请任命人员任前必须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缓提请任命”。此后,这一制度被坚持下来。

2004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研究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任命工作时重申,坚持和完善对拟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会议同时决定,将这一制度适用到对“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命程序中去。从此,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为拟任命人员首要迈过的“关口”,“关口”的前移发挥了严把官员“入口”,强化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作用,开启了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新局面。

民主化公开化成任免工作新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民主与公开逐渐成为市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开展的基本原则。不断推进任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增强任免工作的公开性成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发展的新要求。

为了提高人事任命工作的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事任命工作的监督,2001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任法律职务的审判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办法》。该《办法》对任前公示的对象、内容、方式进行了规定,要求提请单位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受理公示期间的群众举报,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办法》实施后,市法检两院严格落实《办法》规定,对每次拟提请提职任命的人员都进行了公示。

2004年,市中级人民法院拟提职任命人员在公示过程中,收到了两位公民的举报,审判审查委员会针对举报的问题进行了查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了查证情况。主任会议要求,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这项任命案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将公民举报的查证情况向会议作出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了解被任命人员,成为依法行使好任免表决权的基础条件。2004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成立之初实行了提请任命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制度。

据介绍,对于重要的人事任命事项,市委组织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组织提请任命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介绍提请任命人员的有关情况,并由提请任命人员向会议作表态发言,让常委会组成人员投上一张“明白”票。

这一制度的实行,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任命人员识其人、听其言,增强了提请任命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提高了人事任免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制度化成为规范任免工作保障

“制度是工作的保障。”据介绍,为强化被任命人员对宪法和法律以及民意的敬畏之心,增强其国家观念、法治观念和履职责任感,作为完善人事任命程序的一项探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通过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就职宣誓的决定》和相关的誓词。

根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新一届政府30名组成人员举行了就职宣誓仪式,并在此后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对所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实行就职宣誓,使任免工作更加规范。

“实行任前公示、任前见面、表态发言、就职宣誓等制度,有效地对被任命人员进行了全程的监督,保障了任免工作的规范开展。”据介绍,《监督法》出台后,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把开展多年的述职评议工作纳入到了工作评议中,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工作评议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事后监督,使得人事任免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提高和保证了监督效果。

30年的探索、30年的实践,市人大常委会在完善人事任免工作上的探索和尝试,丰富了人大工作的实践,提高了人大的权威,深化了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如何行使好任免权?

回顾30年来走过的历程,如何行使好任免权?关键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行使任免权的关系。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行使任免权时,市人大常委会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凡是人事任免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都及时向市委报告;同时,通过不断完善人事任免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正确处理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关系,保证党组织确定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只有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行使任免权的关系,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实现党对国家的组织领导,这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

二是要妥善处理依法行使任免权与不断开拓创新的关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对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要不断努力探索推进人事任免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致力于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和理论研究,注重以完善的制度促进工作的有序开展,以探索的实践丰富制度建设,从而使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不断有新的进步。实践证明,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任免权的过程中,只有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和创新,才能使人事任免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开拓新局面。

人大知识(四)

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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