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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明年起实施
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大幅提高

本报讯(记者 覃岩峰)昨日,市政府下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与过去的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相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新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产前检查800元/例,比原来的500元提高了300元;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比原来统一的3000元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高于或等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办法还对产妇生育津贴做出明确规定,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男职工,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规定数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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