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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负责人就人民调解法答记者问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郑州市司法局负责人就人民调解法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意义何在?

答: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等内容,全面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对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问: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有哪些特点?

答: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人民调解员积极地在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说服、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活动。它的突出特点是及时、就地、不拘形式、便民利民,不收取任何费用,能够及早发现矛盾、尽快解决矛盾,尽量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问:人民调解法的原则有哪些?这部法律的亮点在哪里?

答: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三项原则,即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关于这部法律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二是完善了包括多种新型调解组织在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三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四是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五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六是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其工作经费和条件如何保障?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人民调解工作一直坚持的重要制度。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这次人民调解法专门作出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还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员的优待抚恤和误工补贴等。人民调解法关于财政支持和保障以及优待抚恤方面的规定,是对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关心和厚爱,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力支持和保障,对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个巨大的推动。

问: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郑州市司法行政机关,我们的职责有哪些?

答: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这一规定为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强有力的保障。作为郑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我认为就是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正确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科学理论和规律,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立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及时加以指导,对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等逐步规范,对人民调解活动进行规范、保护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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