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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郑州审判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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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精彩的人生篇章
——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何信丽

本报通讯员 安士勇 王银生 本报记者 武建玲 文/图

在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一干就是10年,审理行政案件1000多起,办理案件数多年来在全庭名列前茅;2010年度办结案件108件,占全庭总结案数的五分之一,所有案件无一起缠诉闹访,无一件发回改判……她就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常任审判长何信丽。她在“民告官”的风口浪尖上搭起座座“民心桥”,以自己的公心、诚心和耐心,在老百姓和行政机关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

何信丽带着合议庭成员到争议现场进行调查走访。

业精于勤:公正铸法魂

唯有勤奋好学,才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1995年7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同年分配至法院工作的何信丽把认真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作为学习的机会、历练的过程。她在实践中勤于学习,刻苦钻研,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和有社会影响的经典案例,为推动行政审判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

在审理周某诉某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产证一案中,何信丽提出了视为“腾空出售”的观点,并对权属有争议不能出售的房屋作出了界定。此后撰写的案例分析,被国家核心期刊《人民法院案例选》刊登,并获得“河南省法学优秀成果优秀奖”。

2008年年初,何信丽审理了薛某诉某市教体局不履行就业协议一案。因教体局在就业协议上盖章而引起的行政纠纷在全国尚属首次,对于教体局在就业协议上盖章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没有任何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为了对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个准确界定,她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撰写了《就业协议引发行政纠纷》的案件点评,在《公民与法》上刊登,为以后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审理思路。

在审理新乡市某厂诉某市人民政府一案时,政府是否具有行政职权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因为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属首次出现,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极大关注。为了对这个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何信丽上网收集资料,咨询专家学者,研究立法目的,作出了某市政府有权受理复议的审理意见。一审判决生效后,她撰写了案例评析,详细分析了裁判结果的推理过程,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刊登在《人民司法》上。

何信丽常说,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它不仅仅关系到民事个体的利益,还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依法行政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目标实现的关键,作为行政庭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做到准确无误,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从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给予正确指引,这是作为行政庭法官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她执著追求的目标。

铭记责任:搭建信任桥

怎样让每一位当事人无论胜败都能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从法官的一言一行上、从案件裁判的结果中,看到法律的公正,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这是何信丽经常考虑的问题。

何信丽从每一件案件做起,从审判的每一个细节上考虑,从一言一行上注意。凡是当事人对事实提出异议的案件都开庭审理;凡是当事人合法、合理的要求,都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满足;凡是能一次解决的问题,决不让当事人再跑第二次;凡是能当天解决的问题,绝不拖到第二天;凡是已经安排好的工作事项,绝不因为自己的私事而推迟,从而避免了当事人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感。

她审理的某厂560名职工诉某市人民政府《破产移交通知》一案,原告和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职工共1100多名,均为下岗工人,生活窘迫,不满情绪严重,诉讼前曾经多次冲击市委,还因阻塞铁路引起中央的关注。

一方是处在社会底层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诉讼涉及其基本生存;另一方是市政府,涉及国有企业兼并破产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制度变革问题。虽然变革的效果不理想,变革的最终目的没有达到,但由于变革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恢复性。对于这个原告注定无法胜诉的案件,稳定原告情绪,防止其出现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成为法院首要任务。承办该案后,她对原告提出的种种合法、合理的要求,给予了充分满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给予耐心地解释。

在后来的整个诉讼程序中,何信丽通过热情的接待、认真的倾听,与原告之间搭起了信任的桥梁。原告在审理期间没有再组织过一次上访。由于案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已经超出了法院的解决范围,所以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送达裁定书时,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坦诚地说:“我就知道你们只能这么判,我们理解你们法院的苦衷,我们作为代表人对你何法官的工作非常感谢,其他的群众要是有什么过激行为,我们几个代表尽最大努力做工作。” 原告从一开始的群情激愤,变成了后来的坦然面对,何信丽说,像这样一个涉及社会变革的社会性问题,法院的判决别无选择。原告之所以能平静接受一个自己并不满意的结果,是因为在诉讼的过程中得到了足够的理解和尊重。作为法官在结果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所能做的是把法律的冰冷暖化为当事人所能接受的温度,这更多地体现了法官作为法律代言人所发挥的主观能动性。

守护良知:丹心系和谐

在审理案件中,何信丽发现,由于目前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的信服和遵从还没有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程度,简单判决往往起不到定纷止争的理想效果。而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协调却能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达到皆大欢喜,这也成为她孜孜追求的司法价值之一。

在薛某诉某市教体局不履行就业协议一案中,原告的父亲几次声言被告耽误了女儿的前途,要与被告同归于尽。为妥善解决此事,何信丽和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促成了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原告的父亲对她留下了感激的泪水。

在陈某诉某区公安局一案中,原告因为一起打架纠纷与被告形成行政争议,先后诉讼了几年之久。何信丽承办该案后,没有就事论事,而是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对本案的行政纠纷和涉及的相关民事纠纷一并进行了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意见,不但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相关的民事纠纷也一并得到了处理。

“协调优先”、“能动司法”是何信丽一以贯之的办案原则。在周某诉某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周某和一家企业存在经济往来,该企业欠周某100多万元未还,经法院判决,加上利息共约400万元。后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该企业的土地。但查封期间,某市政府根据该企业的申请,为其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土地登记在他人名下。而该企业除该土地外,已经没有其他偿还能力,周某的债权因此无法得到实现,所以就以政府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某市政府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诉讼中,何信丽发现,欠周某钱的企业正在破产程序中,从法律上判断,周某的债应在破产终结,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如不能得到清偿才能对政府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其实周某和市政府都清楚该破产企业早就资不抵债,周某不可能得到清偿。周某起诉某市政府只是时间问题。该市政府可能也意识到此问题,但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是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虽然土地登记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但作为一般代理,该工作人员对赔偿的问题不能表态,也不认为自己在登记工作中存在问题。

为促成协调解决,经合议庭合议后,法院向该市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指出了其行政行为中的问题,建议其协调解决周某的赔偿问题。该市政府接到司法建议后,先后召开几次会议研究,也派法制局工作人员来与承担法官沟通。最后周某终于拿到了近100万元的赔偿,连续多年上访的他终于满意地离开了法院。

由于工作业绩突出,何信丽多次被评为 “先进工作者”、“全市政法工作先进个人”、“郑州市青年岗位能手”、“郑州市优秀青年卫士”、“河南省青年岗位能手”、“全省法院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个人三等功三次。然而,面对诸多荣誉,何信丽心如止水、淡定从容:“其实,我并没有做什么,我只是做了我应该做的工作。我只有加倍努力工作,来回报社会、回报院领导、回报同志们的深情厚爱。”

在法律的尊严面前,何信丽以朴实无华的言行,为党和人民群众架起了一座坚实的桥梁,也谱写了一个法官精彩的人生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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