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下发通知
规范BT投资模式
投资方自有资金不低于35%
本报讯(记者 覃岩峰)昨日,市政府下发通知,对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BT投资模式权利义务进一步作了明确。
据了解,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所有权是政府或政府下属的公司;政府将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特许权转让投资方;投资方是依法注册的国有建筑企业或私人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
通知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方,由投资方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投资方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BT模式只是破解融资难的一种形式,采用BT模式应量力而行。
通知要求,项目业主要对投资方的投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进行调查了解,并将结果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投资方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BT合同总价的35%,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