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一年以上;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其他应当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