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张乔普 通讯员 刘书兰)本报去年报道的中牟县部分蒜农因使用除草剂致使500亩蒜苗枯死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昨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案件,1000多户损失惨重的蒜农等待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
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段聚伟从新乡一公司购买某品牌玉米田专用除草剂50箱、共计4000包。在明知市场上尚无蒜田专用除草剂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段某将所购进的部分草剂外包装拆去,只销售无包装、无标签的小包粉剂,并将其作为蒜田除草剂推荐给张喜增、商玉山、李合妞、郭继红、刘连山、陈宪文、张书敏及被告丁麦亮、杨春燕等9人销售,并指派李恒、胡莉芳分别到丁麦亮、杨春燕的经销店参与销售。
被告人丁麦亮、杨春燕在明知该农药为玉米田专用除草剂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李恒、胡莉芳将其作为大蒜除草剂对蒜农进行销售。四人共销售粉剂3070余包。蒜农使用该粉剂后,约500亩蒜田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经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蒜农所购买、使用的白色粉剂为假农药,受害蒜田的蒜苗枯死与生长异常的主要原因是蒜农购买、使用假农药所致。
中牟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段聚伟、丁麦亮、杨春燕明知是假农药而销售,被告人李恒、胡莉芳明知是假农药而帮助销售,致使蒜田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