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高芳芳 高伟宏 王留涛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活动以来,新郑市检察院反渎局按照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部署,配合市检察院反渎局加大了对该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线索的排查力度,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地对该市违法用地案件进行重点排查。排查中,细心的两级院检察官发现了一个小疑点:新郑市规划局监察大队对同一小区的违法用地建筑做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
最终查明,身负监管责任的新郑市规划局监察大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00余万元。
存有疑点
两个行政处罚决定
“新郑市区一商品房住宅小区销售极佳,可是已经购房的88户市民却没正规购房手续!”新郑市检察院反渎局在排查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时,发现了一条重要的线索。开发商王某2007年10月投资开发该商品房住宅小区,已经建成的小区为什么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郑市检察院反渎局初查后发现,该小区共有四栋六层结构住宅楼,每栋楼24户,共占地7亩多。2007年12月12日,该市规划局监察大队以花园小区3、4号楼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违规用地人王某立案调查,并于当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王某并未停止违法用地行为,规划局监察大队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该违法行为的进行,直至2008年4月23日,才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13.6万元。责令改正至今未执行,罚款于做出处罚决定第二日执行到位,并于当日结案。
可是半年刚过,该市规划局监察大队又以该小区2号楼和1号楼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同一违规用地人王某再次立案调查,并分别于2009年4月20日、27日做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未完全执行到位;关于自行拆除的决定,因王某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规划局于2010年1月11日上报市人民政府。
同样的违法用地情节,新郑市规划局监察大队为何一个要责令整改?一个要自行拆除?
带着疑问,检察机关办案干警认真对比了该规划局监察大队查办花园小区案件的卷宗。发现两个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审查案件后了解,新郑市规划局监察大队对3、4号楼的行政处罚,在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即结案,(下转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