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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以邻为壑”的治安

5月31日,广东东莞市公安局举行了第六场“在线访谈”活动,相关负责人在微博上回应称:“为确保深圳‘大运会’期间社会治安稳定,深圳采取措施清查各类违法犯罪人员,不可否认会将一部分高危人群‘赶’至东莞。东莞警方已注意到这一情况,并已落实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路面防控和治安复杂场所、地域的清查整治。”(6月1日《广州日报》)

“深圳采取措施清查各类违法犯罪人员,不可否认会将一部分高危人群‘赶’至东莞。”这话虽然只是讲客观现象,但不乏有些抱怨。深圳警方有考核任务,东莞警方也有考核任务,也有治安压力,有如此抱怨也是情有可原。

“诸侯治安”在此暴露无遗:维护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并不是全国一盘棋,各地警方通力合作,而是打着“守土有责”口号,“各人各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甚至是“以邻为壑”。如此治安也着重于简单的清理、驱赶,而不是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正如许多有识之士所指出的,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到底用什么标准来判断,有什么法律依据,凭什么将一部分公民判断为“治安高危人员”?其二,“治安高危人员”判断的程序又是怎样,能由警方单方面来判断吗?

治安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包括警方在内的多个部门做出大量长期艰苦努力才能搞好。将“治安高危人员”驱逐出管辖之地,即便是真正驱逐了“治安高危人员”,但如果产生治安问题的土壤没有变,治安形势仍然得不到好转,而且,等运动过后,这些“治安高危人员”仍然会再次流入进来。并且,即便成功驱逐了“治安高危人员”,一时一地的治安形势有了好转,但由于“以邻为壑”,其他地方治安压力加大了,就全国而言,治安形势并不能真正好转。

看来,要防止“以邻为壑”的治安,光靠东莞警方与深圳警方隔空对话是不行的,上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认识到这种治安思维的危害性,应当坚决制止这种行为,要鼓励他们对治安做长期、艰苦的努力工作,而不是一劳永逸地搞驱逐“治安高危人员”。 

文/杨 涛 图/唐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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