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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裸聊”难道不是一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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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裸聊”难道不是一种违纪?

近日,广州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宁在网上“裸聊”的照片和相关帖文呈现在微博上。白云区纪委、监察局称,已对刘宁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刘宁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通过组织谈话提醒他不论在任何场合都应注意个人形象,检点个人行为。(《广州日报》6月21日)

如果这位“裸聊主任”确属在非上班时间、在个人家庭空间里“裸聊”,又不涉及情色交易或者权力腐败,那么,按照现行法律,的确不构成违法。但官员不是普通人,对于官员的制度性约束——法律只是底线,在法律之上还有组织纪律和行政规范。由此,有关部门所谓“暂未发现刘宁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表态,就令人着实费解了:官员“裸聊”难道不是一种违纪吗?

作为基层政府主官,“裸聊主任”首先是一个党员,其次还是一个公务员。《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而《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公务员“要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那么,官员“裸聊”无论怎么看,都有悖于党纪和职业规范,不仅缺乏私德还缺失了“官德”,不违法不代表不违纪。不是说官员贪污受贿、包二奶养情妇、上班时间进出娱乐场所才算违纪,“裸聊”同样也是违纪违规行为。

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受纳税人供养,有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其职业道德标准高于社会普遍职业道德。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指出,“公共领域由于是公共权力活动的场所,因而天然地必须体现公共性”。公共管理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从保证全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来管理公共事务。每一名公务员的职业态度、观念和信仰,都理应着眼并落脚于“公共性”,其行为必须在道德上、伦理上满足公共性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做“出格”的事、不能说“出格”的话,无论在8小时以内还是8小时以外。如此官员被曝光和败坏公权力形象的“裸聊”都被纪检部门视为了不违纪,只能说明对于官员的言行“规范”标准已经降低到了形同虚设的程度,根本难以发挥应有的制度约束力。

这些年,因为“裸聊”被曝光而身败名裂甚至是身陷囹圄的公职人员不在少数,刘宁不是第一个,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裸聊主任”表示“要相信组织”,却不知,如此悖德无耻的害群之马,“组织上”还留其何用?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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