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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保障人民群众走上安全路、放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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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保障人民群众走上安全路、放心路

全面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保障人民群众走上安全路、放心路

张建慧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以第593号令发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保护工作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从多方位、多角度对公路安全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其颁布施行对依法开展公路保护工作,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走上安全路、放心路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确立了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依法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尤其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及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新机制、新举措。《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补充和细化了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细致的制度保障。它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应急保障能力,有利于建立健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有利于深入推进公路保护和依法行政。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实现跨越式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公路交通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公路的高速发展也对公路安全、畅通、科学运行提出了新任务。我们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从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关键时期,加大宣传贯彻的力度,不断提升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全面支撑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正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

(一)进一步加大了对公路线段的安全保护力度。一方面,对公路周边区域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建筑控制区等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涉路施工的监管,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影响公路安全的涉路施工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险情应对方案,同时增加了验收等后续监管制度。

(二)进一步健全了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制度。一是在公路桥梁周边及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围内严格禁止采砂,并严格限制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行为;二是对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船舶航行等情况进行了严格规范;三是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四是对重要公路桥隧武警守护进行了规定;五是对公路桥隧进行定期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这些制度,对保障公路桥隧安全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进一步健全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制度。车辆超限超载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容易损坏公路、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条例》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内容,从源头治理、路面监控、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在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在车辆登记环节、在货运站装载环节,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或义务,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路面监控网络。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管理、对超限车辆的监督管理、对大件货物运输管理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三是加大了对超限超载运输的责任追究力度。《条例》通过一系列规定建立了全面治超的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供了牢固的法制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了公路养护制度。一是明确了公路养护单位的义务,并具体界定了"良好技术状态"的内涵,增强了可操作性。二是规定了有关单位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巡查、检测方面的义务,为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提供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三是专门规定了避免集中开展养护施工作业造成部分路段拥堵的措施。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公路养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良好的出行条件。

(五)建立健全了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一是明确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二是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储备的应急物资能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三是规定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四是将武警交通部队力量纳入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这些内容是在总结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发事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全面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公路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来抓。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梳理相关的工作任务,紧紧抓住事关公路长远发展这一主要工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要切实履行公路安全保护职责,严格执法,确保各项公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要认真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确保相关人员都能深刻理解和准确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使每一位从事公路保护的干部职工都能在具体的工作中不折不扣地运用好《条例》。

(二)要大力加强宣传。要精心策划《条例》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作用,加强宣传报道。通过知识竞赛、设立咨询台、宣传标语口号征集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护知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三)要完善配套制度。要依据职责,对照《条例》规定,及时清理我市现行公路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条例》内容,研究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包括公路管理、养护等项经费要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依法开展公路保护职责等项措施都要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制度,帮助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好行政许可等职权。

(四)要抓好贯彻实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公路安全保护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公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要以《条例》的贯彻施行为契机,积极开展以下活动:一是组织开展运管、路政管理文明创建等系列活动;二是针对违法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源头治超等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依法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三是继续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积极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模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治理专项行动;四是定期组织地方公路应急队伍和武警交通部队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五是加强和规范涉路施工行为安全评价管理,进一步创新行政许可方式,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和水平。

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构建公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公路事业发展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走上安全路、放心路,为推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详见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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