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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8年收不回投资 政府将进行回购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新建独立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含配建的商业开发),投资方8年内不能收回相关投资或经营权到期的,经评估审计后由政府进行回购;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开发面积……昨日,市政府发布通知,公布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实施办法。

办法适用于社会投资的新建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单纯的平面公共停车场以及政府投资委托社会管理的停车场不在办法适用范围。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和广场绿地可委托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实施市场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租赁、合作经营);也可由所属单位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的方式,推行社会投资建设。对绿化补偿费、绿地建设费、水电市政设施的补偿费按评估价格执行。

作为鼓励政策,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开发面积;涉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停车场建设的,商业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商业开发归停车场投资方,用于弥补停车场投资收益不足。

自公共停车场(含配建商业开发)项目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返还投资者:建设规模150个至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建设规模达300个(含)以上泊位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还可以设置广告位,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市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资金需求特点提供相应期限的信贷产品。

通知同时明确:对市区新建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的道路内停车泊位,自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并同步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市政公共设施、车位信息明示和停车智能化引导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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