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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醉驾第一案宣判 醉驾者拘役三个月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付钦斌 熊晓辉)22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我市“醉驾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我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娄某饮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金水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北50米处,与被害人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尚某及乘坐该电动三轮车的张某、赵某和谢某受伤。经对娄某采血检验,娄某当时的血醇含量为220.96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法院最终判处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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