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昨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使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年初,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严禁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为攫取暴利,共谋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供生猪饲用。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五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同年8、9月份,刘襄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试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与奚中杰一起带样品到河南省先后找到被告人陈玉伟、肖兵进行试验、推销。陈、肖二人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仍将盐酸克仑特罗卖给收猪的经纪人试用。得知效果好后,遂将信息反馈给刘襄、奚中杰。刘襄等人将该盐酸克仑特罗称为“刘襄产品”,开始大规模生产,陈玉伟、肖兵进行大量销售用于生猪饲养。截至2011年3月,刘襄、奚中杰共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700余公斤,奚中杰、陈玉伟、肖兵销售后非法所得250万元。被告人刘鸿林明知人食用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猪肉有害身体健康,仍协助刘襄购进原料、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
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原粉)1200余公斤,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130余万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奚中杰还单独从迟名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30余公斤,销售金额140余万元,非法所得30余万元。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及其单独销售金额440余万元,非法所得160余万元。
2007年8、9月份至2011年1月,肖兵将从刘襄处购进的1300余公斤盐酸克仑特罗(原粉)销售给倪陆昀(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60余万元。(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