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辖区政府将被扣款
我市出台意见 明确处罚标准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 成燕)各县(市)、上街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擅自停运、偷排、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市政府对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0万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对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0万元。昨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化辖区政府责任,全面开展环境治理工作。
意见要求严格环保目标管理,建立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与当地政府财政挂钩机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对当地政府财政扣款100万元。对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和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出现严重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根据管理权限和违法情节对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万~100万元。各县(市)、上街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擅自停运、偷排、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扣款一例一次100万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扣款一例一次500万元。辖区内建筑工地发生严重噪声扰民事件的,根据管理权限和违法情节对工地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万~50万元。夏秋季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对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处(亩)20万元。
意见还对市区河道违法设置排污口,建筑施工工地出现扬尘污染,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开采矿山煤矿违法行为的扣款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表示,对于无法科学设置河流责任断面和目标值的城区,分别按各区上年度常住人口(以统计数据为准)每人每月2元计算生态补偿费,由各责任政府按季度直接向市财政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