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观点 上一版3
领导干部如何应对互联网
用机制推进远程教育工作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着力点
牢固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牢固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杨祖伟

司法理念是解决司法实践中所有问题的“总开关”、“总钥匙”,司法理念先进,就可以为司法实践打开广阔的发展空间,相反,就会成为阻碍其发展的瓶颈。因此,先进的司法理念应该成为司法人员的价值追求,也是时代、国家、人民和司法工作自身规律对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那么我们强调的先进司法理念到底是什么呢?一是在总结自身发展规律基础上日臻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我们借鉴吸收的、主要来自于西方的现代司法理念。两个方面的内容是相互促进、有机统一的,内容十分丰富,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强调以下司法理念尤为迫切、重要。

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

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具有统领性、目标性、引导性的根本地位,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归根到底受国家建设大局和根本任务的决定并为之服务。因此,“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使命。

实践充分证明,坚持服务大局,司法工作就能取得良好成效,真正使党委满意、人民群众满意,使司法工作自身不断发展创新;脱离服务大局,司法工作就会偏离方向,迷失目标,工作成效与自身发展就会受到影响,难有大的作为。

大局是历史的、发展的、具体的。从国家到省、市,再到县(区),在国家总体大局统领之下,各级有各级的大局,不同时期有不同时期的大局,我们的工作就是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对应的大局。服务大局,就要研究大局,认识大局,随时了解掌握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想党委之所想,急党委之所急,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胸怀大局是前提,立足本职是基础,正确履职是关键。

现阶段,建设中原经济区、打造郑州都市区是全省、全市的大局,郑州市检察机关出台了专门意见,制订十大举措全力服务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重大工程建设,并始终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执法办案都要从大局的观点、大局的角度来把握,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求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和谐稳定,有利于公平正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指: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继承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宽猛相济”、“民本思想”等合理元素,符合世界刑事法治发展潮流。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打击和预防犯罪效能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法治的影响,“重打击、轻保护”、“重惩治、轻教育挽救”的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公检法司机关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方法步骤、执法标准等不够统一,与之配套的社区矫正等社会管理创新跟不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严”有余而“宽”不足的问题,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效果还不够理想。

为了全面准确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郑州市检察机关制定了专门的贯彻意见,积极稳妥推进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并探索建立了轻微案件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赔偿保证金等一系列配套保障机制,批准逮捕人数从2008年1万6千余人下降至2010年的6千8百余人,2009年至今有近2万名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非羁押状态下被直接起诉法院且被判轻刑,免受牢狱之苦,除个别屡教不改者,他们和他们的家人、亲朋怎么能不感谢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呢?

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疑罪从无”是指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与“疑罪从无”相对的是“疑罪从有”, “疑罪”从有、从无之争,集中表现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与保护社会机能之价值冲突。两种观念不同,结果必然不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宁纵勿枉”,尽管有可能放纵犯罪,但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这远比冤枉了一个好人要强得多,因为暂时放纵了一个罪犯,等证据扎实了还可以追究,如果冤枉了一个好人,就会造成无法补救的后果。近年来出现的佘祥林、赵作海等错案就是“疑罪从有”观念的集中反映,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则是这种观念的必然产物。最近正在进行的刑诉法大修,明确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列进来,使疑罪从无原则得到更加充分体现,是相当大的进步。

郑州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案件质量作为执法办案的生命线,大力开展案件质量年活动,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定了科学详尽的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常态机制,实行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适用不逮捕、不起诉决定,正在并将继续为践行疑罪从无的证据理念进行有益的探索。

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

程序正义源于一句著名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以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实质上就是要求裁判过程公平、法律程序正义。

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其次在于它的独立价值,即程序公正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它不依附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其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种重要内容。在我们这样一个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社会环境下,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理念,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原则上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理念,只要程序是公正的,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得出的结论就更容易被诉讼双方接受,能吸纳败诉者的不满,使公众产生认同感,提高司法公信力。

为保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全国检察系统率先探索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动态监控,对疑难、重大及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和公开听证,全市检察机关都在检务公开大厅设立了查询系统,公开除法律规定涉密信息以外所有案件的办理进度和起诉书,在便民的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先进的司法理念来自学习,来自对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深刻认识、体验、反思,还来自人性、道德和良知。在追求先进的司法理念问题上要敢于坚持真理,坚持真理是法律人的高贵品质。

(作者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3上一篇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