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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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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证示纪公开审理 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管城区纪监局积极探索案件公开审理模式 在乡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管城回族区某村的村干部带头交了租赁税。因为政策没有继续下去,交了钱的几个村干部觉得“吃了亏”,于是在村财务上报销了各自的三四千元钱。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时发现了问题,几个村干部因“涉嫌非法占有”被区纪委监察局带走协助调查。 “事实认定清楚,完全可以给予他们一个较重的处分。”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主任刘祖朋告诉记者。但适逢该局正在推行的案件公开审理。经过认真调查认为,村干部的行为客观上是因为上级政策的不连贯性造成的,主观上并无恶意,随即对几位村干部免于党纪处分。 近年来,管城回族区纪委监察局在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的指导和支持下,尝试了公开审理和示证示纪的新方式、新方法,为案件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种模式确保审理公开 从2006年开始,管城回族区纪委监察局尝试了“庭审式”、“合审式”和“基层单位审议式”三种案件公开审理模式。 庭审式是借鉴司法机关法庭审理的形式,由审理室主任或指定人员担任主审,案件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廉政监督人员共同参与,对案件进行公开举证、质证、认证的审理活动。审理过程中,被调查人不仅可以当场进行质证辩论,还可以做最后陈述。 合审式也称为“三方四家式”,即在审理方、被调查方(助辩人员)、监督方(也即审理方、被调查人、助辩人、监督方四家)共同参与下,由审理方和被调查方核对错误事实,并由被调查人、助辩人申明理由,与审理方共同澄清事实,监督方全程进行监督的审理。因为工作量相对较小,参与人员相对较少,适用于各类案件。 基层单位审议式,是在审理人员、被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共同参与下,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定性进行举证、质证的审理活动。 刘祖朋介绍说,2010年,管城回族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共审结案件23起,其中自办案件16件,基层办理7件。23起案件中,权利告知7件。自办案件中除司法移送案件外全部实行了公开审理和示证、示纪。截至目前,未发生一起申诉复查案件。 “助辩制度是公开审理制度的补充和延伸,有利于发扬民主、澄清事实。”刘祖朋介绍说,示证就是通过被调查人的申请,案件审理室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查看、复制不涉及第三人的有关证据材料,让其对所犯错误事实有一个正确和清醒的认识;示纪,就是向被调查人宣读其所违反的党政纪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使其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党政纪条规依据。 案件公开审理和示证示纪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改变了纪检监察机关长期以来传统的内部书面审理形式,拓宽了案件审理工作的新路子,进一步增强了审理工作的透明度。管城回族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杜敏生表示:“公开审理,不仅使有关责任人员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而且能够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党纪政纪教育,这种现场式的以案论纪教育取得的警示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其他警示教育形式无法比拟的。” 本报记者 张乔普 通讯员 宋 方 王桂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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