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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伐大树最高每株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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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绿毁绿行政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
擅伐大树最高每株罚万元

本报讯(记者 裴其娟)针对不断增加的各类商业开发蚕食绿地的现象,市园林局制定的《郑州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日前公布,对各类占绿毁绿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按照《标准》,大部分占绿毁绿违法行为被划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三种,按违法程度划分了三个行政处罚阶次。其中,对于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2平方米以下,经教育自行退还的,属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告诫;而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所占系重点绿化建设工程,或影响主次干道、公路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城市景观风貌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按法规的最高标准处以每平方米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中心城区一些沿街门店为了突出门头店招,擅自修剪行道树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加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管理,《标准》规定,违法当事人擅自修剪(移植)株数为五株以上(含五株)、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容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或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处以每株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胸径70厘米以上的泡桐、梧桐、杨树等速生树种,胸径40厘米以上的常绿树种,胸径50厘米以上的其他树种,均属于园林绿化重点保护对象,对于毁坏这些大树的违法行为,只按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两种标准处罚:擅自砍伐大树二株以下为一般违法行为,郑州市建成区内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内处以每株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规定大树二株(含二株)以上者,划定为严重违法行为,郑州市建成区内处以每株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内处以每株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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