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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发布车险示范条款
四大特点强化消费者利益保护

新华社记者 李延霞 王文帅

车险改革问题近期备受社会关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日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征求意见稿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十余条免责条款,同时简化了索赔资料,优化了条款条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为保险公司提供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旨在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工作质量,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调整承保理赔方式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从而方便了消费者。”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说。

有专家提醒说,这些承保、理赔方式的修改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可能会导致一些欺诈行为的发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弱化责任免除

车险发生损失后,满怀希望找到保险公司,却被告知该损失属于免赔范围,这恐怕是不少车主遭遇过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

“这些修改,丰富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李冠如说。

简化索赔资料

为减轻消费者在理赔时提供单证的麻烦,该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条款主要减少了与事故关联度不高的、被保险人难以提供的单证,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李冠如说。

此外,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

优化条款条例

针对原来商业车险产品多样,消费者难以理解的情况,该示范条款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采用统一的条款。

此外,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

“统一条款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理解,同时单设条款又体现了风险差异。”李冠如说。

中保协表示,该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到11月5日结束。下一步将完善条款并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争取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对外公布。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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