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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上黑名单

本报讯(记者 宋建巧 实习生 王博)记者昨日从市质监局获悉,即日起,我市食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不过关,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管理,与工商、税务、金融等管理服务挂钩。

食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由产品质量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违法生产行为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未经许可擅自违法生产的;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不能持续具备生产许可条件,且不及时整改的和其他故意生产不安全食品的。

《制度》规定,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季度向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单位,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市级质量监督部门将“黑名单”企业向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工商、税务、金融等管理服务挂钩。

《制度》同时规定,对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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