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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原副主席刘卓志
巨额受贿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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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原副主席刘卓志
巨额受贿一审被判无期

内蒙古原副主席刘卓志

巨额受贿一审被判无期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日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卓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贾乘麟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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