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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的孝道不能混淆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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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的孝道不能混淆于法

“‘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规范入法,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利于弘扬中国传统孝道文化。”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多名委员、代表阐释了上述观点。(7月1日《新京报》)

本土的人口愈来愈老龄化,无疑,这种倾向的继续和发展将对社会和个人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亚文化群的老年人,他们有着自己感知世界的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与其他年龄人群的慢慢分离,老年人需要更多的子女的生活关照和精神慰藉。

社会学家波普诺说,“中国的传统向来包括着深深地扎根于家庭道德观的复杂体系中的对老年人的尊敬”。这种尊敬具体到子女个人身上,可概括为孝道。孝道,是为人子之道。孝道,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有积极的价值。“善事父母为孝”。“孝”字,是由“老”字省去右下角的形体,和“子”字组合而成的一个会意字。从中可以看出,“孝”的文字字形与“善事父母”之义是吻合的。一个没有孝道的人,在社会上是站不住脚的。道理很简单,一个人对自己父母都不好,他会对别人好?从伦理观的意义上讲,这种人不可交也不可信任。

孝道,是晚辈对长辈的一种善行和美德。现在的孝子,已很难做到“父母在,不远游”了,但“常回家看看”,对守在父母近旁的孝子们来说,却是一种可行的孝道。多位委员、代表建议将“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其良苦用心、良好用意不言自明。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百善孝为本”,“百行孝为先”,这些至理名言都是人类珍贵的伦理资源,都是家庭中晚辈在处理与长辈的关系时应具有的基本道德品质。没有父母就没有子女的一切。作为人,就该对父母感恩,恪守孝道。

应当说,多位委员、代表建议将“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只能是代表个人至多是部分人的一个观点。他们大概尚未弄清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法律是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的,但道德与法律还不是一回事。“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建议“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是脱离现实状况,把道德问题混淆于法律问题,因而,它不具备可诉性,亦即不具备可操作性。

人人都会年轻,也都会变老。从根本上说,孝敬老人是做人的德行而不是在守法。法律是威严的神圣的,但对人类的尊严而言,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的准则。即便退回到形而下的层面,作为人子,谁不挂念父母?谁不珍惜膝下尽孝?谁不愿意享受天伦之乐,常与家人团聚?“常回家看看”不是需要用法律管住的例行公事,孝道贵在心中孝,拿一道法律条款框住孝心,不会起到尽善尽美的效果。

不把道德问题法律化,不是不要孝道。孝道无非就是孝子践行孝心,世间从不乏孝道。一般而言,子女生活得好,自然会多多地孝敬父母。反之,他们本身即过得焦头烂额,孝行亦可能会减弱。从这个意义上说,孝道也是个社会问题。

日月流转,春秋序替。老年作为一个明显的生命阶段,无法避免。多数人子,不需要法律导引他们的孝道,他们会用尊严赞美父母,让老人的日子过得更好。同时,孝道需要社会条件,社会繁荣了、和谐了、安宁了,人们珍视老年人的经验,孝道才会大行其道。 今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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