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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兵役制 兵役制在我国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了。据史书记载,早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实行了兵役制度。当时就曾规定,每个部落成员在战争时期都有当兵作战的义务。军队的核心由王家与贵族子弟组成,基干力量是由平民组成的甲士。到了战国时期,就已经建立了应招兵士要经过考选才可入伍的常备兵制度。 秦汉时期,出现了全国规模的征兵制,规定不论贵贱,男子二十岁就要在官府登记,从二十三岁起正式服役,直到五十六岁止。在适龄期间,除每年农闲受训外,每人一生要服两次兵役,每次一年。 三国时期,实行“世兵制”。“世兵”就是父子世代为兵。这种兵家户籍不属郡县,而由军府直接管理。 南北朝后期,西魏的宇文泰广泛招募各地汉族豪强地主从军,通过他们的从属关系,带来了大量私人武装,根据他们所带军队的多少,授予他们各种不同的爵位。 唐代又有新的变化,唐初规定,应征充当府兵的人,平日务农,农闲时参加军训,征发时,自备武器、口粮。唐代中期,为了补充兵源,采取招募办法,招募来的军队分为“长从宿卫”和“边防健儿”,分别执行不同的军务。 宋代起结束了延续几百年的府兵制,实行了募兵制。从全国各地招募兵源,招来的军队分为皇帝的亲兵、州兵、少数民族兵、地方兵。元代却实行部落兵制,各部落的十五至七十岁的男子,须下马牧畜,上马作战,即兵农合一。明代的兵士有军籍,世袭为兵,平时驻防或屯田,战时出征。清代则实行军政合一的部落“旗兵制”,用八种色旗作为标志: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又称为“八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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