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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版:新郑法制 | 上一版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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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身份登记结婚 婚姻效力怎样认定 案情 2009年3月5日,张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0年6月,张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所谓的妻子“刘某”,用的是别人的身份证和名字,真实身份不详。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判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效力呢?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此外,婚姻关系成立还有其形式要件,即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案中,原告与其妻子假刘某的婚姻关系均符合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且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但在审理中,法院应当以假刘某的真实身份进行判决。同时因原告张某与真刘某不具备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可建议相关部门将其结婚证予以撤销。 左世友 高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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