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走路死”岂能无人担责
为何说6个月判轻了
婴儿不该成为医院催款的“人质”
经得起怀疑
才会被信任
城管罚款权 无权转让
“拼同学”其实还是在
变相“拼爹”
愿“就地办护照”的
好政策更多些
新生代打工者
六成单身折射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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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6个月判轻了

官员子女、醉驾、撞人、轻判,当人们从新闻中提炼出这些关键词,法院的判决就很难避开舆论监督的视线。日前,湖北鄂州一区政协副主席之子醉驾公车撞死女教师案一审宣判,被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个月。判决一出,人们立即将之与高晓松醉驾案比较,并得出量刑“畸轻”的结论。

排除非理性的标签,回归刑事司法的理性视角,对司法裁判持尊重的态度,并不妨碍我们探讨本案定罪量刑是否公正。一个完整的刑事司法主要包含定罪与量刑两个基本环节,从定罪上看,本案并不存在错误。

值得审视的是量刑环节。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3个不同的量刑档次,最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量刑则依据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以及是否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而根据最高法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本案中造成一人死亡,且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故量刑起点应在一至两年,然后再根据犯罪后果等在量刑起点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即便具有自首情节,一般也只能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依照上述量刑规则,本案判刑6个月的确过轻。相比高晓松醉驾被判拘役6个月而言,醉驾致人死亡的量刑应当更重。这种明显失衡的量刑,折射出法官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量刑幅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近年来,为了防止类似“同案不同判”现象,最高法部署量刑规范化改革,旨在约束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

公正的目标需要程序机制的保障,要防止量刑失衡,就必须将量刑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加强量刑过程的控辩参与性。本案中影响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是,量刑缺乏必要的辩论。公诉方认为被告有自首情节,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但受害方却称检方有袒护嫌疑,认为被告没有主动报警,而且自己没有谅解被告,赔偿协议中也没有承诺不追究刑责的条款。这些影响量刑的焦点问题,理应在定罪后的量刑程序中予以公开辩论,如此才能为量刑提供更明确的参考。

量刑失衡就难言司法公正。对法院判决而言,不同意见的介入能避免法官单方判断的专横和偏失,在控辩双方“讨价还价”式的博弈中,更能达至量刑的精密化,从而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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