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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0月起实施
市领导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日前,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长松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我市为什么要重新修订《条例》?

答:原因有三。一是原《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是1990年制定的,距今已有22年,其后虽历经三次修订,但都是因管理体制、执法主体变化做了适当微调,原条例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二是市委、市政府确定了加快建设郑州都市区和生态园林城市、最佳宜居环境城市的目标,园林绿化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但目前园林绿化发展中还存在着城市绿地规划滞后、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缩水等问题,需要从政策法规方面进行规范。三是近些年国家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先后出台或修订了许多新政策、新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原《条例》许多规定已明显滞后,需要与之衔接。

问:在制定本条例过程中把握了哪些原则?

答:《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遵循上位法规定;二是针对性和操作性强;三是具有前瞻性;四是强化园林建设、管理与成果保护;五是强化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问:新《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新《条例》共分五章,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2条。

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管理主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三是明确了配合管理部门各自职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城管、价格、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四是明确了城市绿线管理内容;五是明确了城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和绿地建设责任;六是增加了对行道树及大树的保护内容;七是加大了对擅自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果行为的处罚力度。

问:新《条例》在保障市民群众享受良好绿化环境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新《条例》对与市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居住区绿化有了具体规定。第十九条: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区内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和在居住区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都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还对一定范围内规划预留公园绿地的数量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条例》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出了哪些硬性指标要求?

答:新《条例》对城市规划绿地指标和绿地建设标准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分别对居住区、单位庭院、道路、铁路、河渠两侧和湖泊、水库沿岸的绿地指标均作了具体规定,如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必须达到30%以上。

问:新《条例》对各县(市)园林绿化工作是否作出规定?

答:《条例》适用于我市市区规划区,同时也适用于上街区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各县(市)、上街区可依照本《条例》开展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问:下一步,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一是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实施的目的和意义,使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熟悉条例,形成全民关心城市园林绿化、自觉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二是要抓好学习《条例》工作,要组织好全市园林绿化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熟悉和掌握《条例》内容,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抓好社会教育,用《条例》规范市民群众的行为,提高全民爱绿护绿建绿的意识;三是要按照《条例》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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